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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馬恩國:人大釋法 彰顯法治

2016.11.08 19:20 時事

【HKG訊】本身是大律師的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圖中)今日召開記招,他表示,儘管不能否定中央釋法有政治原因,但從國家層面來說,釋法有其必要性。 他指出,終審法院過往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本港所有法院都有約束性及凌駕性,但法院判詞沒有指出釋法影響到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 馬恩國的結論是,人大釋法的結果是有利整體香港社會。人大釋法從來沒有為國企在香港的經濟利益釋法,而只是為香港利益和國家主權而釋法! 以下是新聞稿全文:

一、釋法無影響司法獨立

(A) 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指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係對香港所有法院包括終審法院都有約束性的 ("Binding")。[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at 324D;Republic of Congo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No. 2) (2011) 14 HKCFAR 395 at 399] 終審法院使用「約束性」這3個字就證明終審法院視人大釋法為更高一級法院的判決,並不是國會或議會判決。既然係上一級法院的判決,終審法院就等同以前香港回歸前高等法院把英國樞密院的判詞來看待一樣, 都共同具有約束力。 (B) 法院判詞是法院官方文件, 法官所有考量和理據都全部在判詞裏寫上。所有源於人大釋法後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裡面,完全沒有一句是說人大釋法影響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香港的大法官在吳嘉玲(No 2)案和剛果(No 2)案全都無認為人大的兩次釋法是影響司法獨立。最有權威和話語權去評論司法獨立有無受影響的就是法官,若果連法官在判詞中都沒有說明司法獨立受影響, 其他人士包括法律界人士又有什麼需要去評論呢? (C) 至於有人提到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院判決之前就已經作出釋法,是否對法院審判過程造成衝擊,影響法院司法獨立及裁判權?其實香港高等法院在這宗宣誓案件中已經接受雙方代表大律師書面陳詞,亦聽過雙方的口頭辯論,高院法官隨時可以作出判決。不用等待人大釋法。代表政府的大律師亦曾經邀請法官先作出口頭判決,判詞容後補上,但是法庭拒絕了邀請。由此可見,法院是完全有對何時審判的裁量權,人大釋法從來沒有影響法官這方面的權力。

二、釋法填補《普通法》真空

在《普通法》判例法裡面, 不論是本地、英國、澳洲甚至加拿大的判例法裡,都沒有關於如何宣誓才算合格的案例。因為《普通法》裡,「宣誓法」並不是一門法律,所以是沒有判例去研究到底就怎樣的宣誓才算合乎標準。所以,基本上普通法法院的法官是沒有判例可以依循,香港的法官只有冷冰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拒絕或忽略」的5個字,以及基本法第104條中「依法宣誓」去作出判決。法官要自己去憑空想像,憑推論去解釋何謂「依法宣誓」。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填補了法律真空,對宣誓法律填補了不足。 當然,我們不能不承認釋法背後有政治原因:用一句概括,(就是)「我哋中國係泱泱大國,不需要槍炮治國,只需要依法治國。用法律,治港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三、並非修改亦無僭建

基本上《基本法》第104條中的字眼無一被刪除、減少或增加,甚至連標點符號都冇改。人大常委會只是解釋了「依法」這兩個字裡面「法」字的意思。人大釋法亦沒有僭建。解釋當然是對法律條文內字眼裡面的含意舉出詳細例子,才能叫解釋。若果解釋是沒有內容的,解釋能被稱為解釋嗎? 人大釋法只有900多字,《普通法》下法官解釋成文法經年累月累積下來的判例內容何止900萬字,為什麼不說法官的判決和《普通法》的所有判例是僭建。為什麼人大90字釋法都被人議論而法官釋法9億個字都冇人議論呢? 僭建中嘅「僭」字是指非法建築,指人大釋法係僭建就是說人大釋法係非法。終審法院自 1999年吳嘉玲案, 劉港榕案到2001年莊豐源案,到2011剛果案,終審法院一直完全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的合法性,而家係唔係反對派法律界議員和港大法律學者都要不尊重、都要推翻終審法院這十幾年的判決?難道泛民法律界不知道早在1999年吳嘉玲案終審法院已承認中央釋法權不只是合法,仲係全面同埋不設前限的嗎?

 四、國家層面有需要釋法

梁游兩人所造成的問題,並不只是簡單的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而是他們的語言(包括身體語言)、手勢等,都毫無保留地帶出反華和港獨的思維,在香港政壇上獨樹一幟代表港獨。因此,人大不會單純要阻止梁游擔任立法會議員而釋法,反而可能考慮到新疆、西藏等地區而釋法,以儆效尤。 所以,在維護一國兩制、主權和治權的基礎下,中央不得不用以法治國的原則,依法釋法,將港獨勢力趕出議會。否則,中央若不表態,將會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帶來衝擊,對全國影響很大。 中央政府必定會保護屬於中國的領土,當然包括香港這片領土。如中國對香港漠不關心,香港勢必返回到英殖時期,一個香港人被壓榨的時代。

五、人大釋法有利香港

1999年1月,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裁定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於出生時,即使父或母當時仍未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也可擁有居港權。不用任何推理,這一判決將導致極大批內地人湧港。就在1999年6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請人大釋法。人大釋法清楚指明在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不用爭論具體數字,我們可以絕對肯定人大釋法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大幅度減少。其次,2001年7月香港終審法院判決使父母雙方皆無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內地居民(簡稱「雙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擁有香港居留權。不過請注意,莊豐源案沒有提請人大釋法。 結果,莊豐源案判決之後,大批內地的孕婦赴港產子,以致香港醫院難以負荷,沒有足夠床位提供給本地產婦。與此同時,雙非臨港更對香港急症室服務帶來沉重衝擊,我們真正需要急症服務的香港人被逼無辜等候,延誤醫療,這可是人命的問題! 其後,香港醫院推行新醫療和入境措施,希望能「確保香港孕婦得到妥善和優先的婦產服務」。但是,一系列措施並未能有效地阻止雙非孕婦臨港。據說,2010年,內地孕婦人數已與香港孕婦的數目相若,對香港的醫療及產科服務造成極大負擔。至2011年,千人遊行反對內地孕婦來港產子。2012年,有香港本地孕婦挺著懷孕9個月大肚子,冒臨盆之險上街,狠批政府無力阻止內地孕婦來港,拖垮本地醫療。更有示威人士要求釋法,取消雙非子女的居港權。 通過以上簡單的比較,人大釋法對香港社會確實具正面功效。 其後,由人大主動釋法,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規定,將「三部曲」變為「五部曲」。在原有「三部曲」的前面加上「行政長官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後確定」,以及「由特區政府提出相應的修正案」兩個程式。在2005年,當時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就《基本法》第53條中「行政長官任期」作出解釋。人大釋法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如果沒有釋法,誰有權力決定曾蔭權可做多久特首呢? 人大釋法的結果是有利整體香港社會。人大釋法從來沒有為國企在香港的經濟利益釋法,而只是為香港利益和國家主權而釋法!
圖: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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