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搶嘢都係言論自由,香港仲需要法律存在嗎?已完「長毛」梁國雄前年在立法會會議搶文件,還交給另一議員朱凱廸「欣賞」,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被控以藐視罪。明明該條例寫明「任何人」,裁判官嚴舜儀卻指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甚至指長毛有搶嘢嘅言論自由云云。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今日於《東方日報》專欄撰文,再次批評嚴官的裁決「令人莫名其妙及不能接受」,促請律政司上訴。
葛珮帆在文章原條引錄特權法第17(C)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二千元。」
顯而易見,條例開首就有3大隻字:「任何人」。葛珮帆認為,這3個字的定義清晰無誤,當然包括立法會議員。然而,裁判官竟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令葛「莫名其妙及不能接受」。
對於嚴官把言論自由和長毛搶文件阻撓會議進行的做法混淆,葛珮帆質疑,言論、辯論自由絕對不該包括搗亂議會的行為如搶文件。同時,長毛搶政府官員的文件,令官員無法向議會匯報工作,失去了暢所欲言的機會,葛珮帆認為,長毛的做法絕對無關自由表達意見。
鑑於嚴官的裁決令法例出現缺口,攸關法治及議會運作,茲事體大,葛珮帆促請律政司盡快上訴。
葛珮帆的話講出市民心聲,皆因若然搶嘢都是表達言論的體現,那麼被搶者的言論自由又去了哪裡?難道只要掛住議員頭銜就能夠話搶就搶,橫行霸道?律政司必須嚴守法治,上訴到底﹗
原圖:港台新聞截圖、梁國雄Facebook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67900-20171201.htm?archive_date=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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