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就是暴動,當然要負上刑責。2019年8月31日,被告陳佐豪(26歲,運輸工人)涉參與港島騷亂,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判監4年。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今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的書面判詞稱:「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相當合理。
上訴庭表示,被告雖聲稱為急救員,但原審法官姚勳智按照被告案發時身處的位置、身披護甲等全套裝備、管有對講機、在警方追捕時逃跑等行為,合理推論被告曾參與暴動。比起急救員,被告的衣著更像黑衣人,推斷被告與其他攻擊警方的黑衣人屬一陣營。綜合以上各點,上訴庭認為原裁決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的事實,被告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因此駁回其上訴。
駁得合理,支持原判!
原圖:文匯報、頭條日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1/18/AP60051648e4b0093c7f26e0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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