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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1日,有黃友發起「大三罷」行動,一名19歲男學生王豪旻被控於當日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19歲男學生被判囚4個月。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表示,雖然冇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但佢同他人集結已構成危害公眾安全嘅風險,亦破壞公眾秩序,故不就求情及背景報告作減刑,最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王另被控刑事毀壞,指他於同地損毀一支交通燈,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
犯錯必須為所作之事負責,罪有應得!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76385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5%A4%A7%E4%B8%89%E7%BD%B7-19%E6%AD%B2%E7%94%B7%E7%94%9F%E6%B2%99%E7%94%B0%E9%9D%9E%E6%B3%95%E9%9B%86%E7%B5%90%E7%BD%AA%E6%88%90-%E5%88%A4%E5%9B%9A4%E5%80%8B%E6%9C%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