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應屆DSE考生陳秉臻,前年10月20日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示威衝突事件中,當街當巷撩警員「隻揪」,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2項襲警罪罪成,今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裁判官鄭念慈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鄭官判刑時直斥被告在有人聚集情況下,當街當巷撩警員「隻揪」,有機會令到本十分高漲的情緒加劇,可能會煽動他人。最終沒有爆發重大事,只因當時有足夠的警力壓制現場。鄭官指,雖然法庭需要考慮給予少年更生機會,但亦有嚴懲、阻嚇的需要遠超更生需要的時候,而被告在罪成後表示後悔,是「遲來的悔意」,最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鄭官講得啱,所謂三思而後行,應該是在行動前考慮所做的事對不對,而不是犯事後再表示後悔去求情,犯法就是犯法,判刑是罪有應得!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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