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違法者受懲,好!男文員認管有雷射筆,被判囚3個月3星期!
去年3月8日,大批人士在將軍澳聚集,警方到場驅散。期間,一名男子在被制服之時,跌出一支雷射筆,因而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件昨日在觀塘法院審訊,被告張嘉俊(29歲,文員)承認控罪。裁判官在庭上表示,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不過從其手中掉下,而非從其背包或衣服的袋中跌出,反映他曾使用或將會使用的可能。裁判官又指當時現場有200人聚集,被告有機會掀動氣氛,或會構成風險。
辯方求情則指,當時被告身上未有裝備,又強調雷射筆在截停前未曾使用,其反抗也是出於有人撲向他而作出的反應云云。不過,裁判官考慮過後,認為只可以判處監禁,以收阻嚇之用。
反修例騷亂下,不少人視法律如無物,但天網恢恢,違法者終歸法網難逃,亦冀是次判決,再向社會闡明犯法之後果,以作警惕!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330863/日報-港聞-文員藏雷射筆囚三月三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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