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舊年年初喺大埔用雷射筆襲警嘅18歲理工大學男學生吳志軒,今早喺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同管有攻擊武器罪成。裁判官陳炳宙指出,被告喺天橋上以綠色雷射筆打圈射向警車內警員,儘管距離太遠不足以致傷,但已足夠證明被告有意圖襲擊警員,同埋辯方亦都對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筆冇異議,所以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陳官反駁辯方質疑受襲警員傷勢輕微未有求醫,稱「即使是槍林彈雨,盡責服務市民的警察也不應退縮,更何況本案的警察只面對一束雷射光線」。辯方呈上來自被告中學校長、老師、父母、親友嘅多封求情信,信中指被告有善良積極、品學兼優等等優點,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繼續學業,回饋社會。辯方又稱被告乃初犯,並且冇預謀,案情亦非最嚴重,嘗試申請保釋等候判刑惟遭拒。陳官下令被告還柙至下月19日,以待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
原圖: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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