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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1日,屯門反修例示威期間,在屯門青賢街1個露天停車場,警方從2名有份參與活動的青年的身上,各搜出雷射筆,他們均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宣判。其中一名被告為27歲售貨員譚俊賢,裁判官王證瑜判其入獄5個月。另一名被告為20歲男子甄振嵐,則判入更生中心。
盼望兩位被告好好反思,以後不要再犯事。
原圖: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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