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男生司徒浩燊於前年11月在沙田大會堂被警方截查,被搜出藏有兩支灌有水泥嘅鐵通,男子去年8月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囚10日,律政司期後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指以本案嘅控罪同案情嚴重性,認同原審裁判官判刑明顯過輕及原則性犯錯,遂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表示,原審過分強調被告冇使用過涉案鐵通,以及被告非於現場被捕兩點,而採納過輕嘅量刑起點,更指如被告有用作傷人及在示威現場被捕,應該係加刑因素,又指原審裁判官喺判辭中解釋點解採納15天為起點時,著墨不足,反而喺字裏行間中過分表現對被告人嘅惋惜和同情,律政司認為此屬原則性犯錯,而且並不公道,指案件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已服刑完畢,再次入獄令佢焦慮不安等後,最終改判被告入獄 3 個月。
是次上訴庭再次點明了原審出錯的情況!反修例騷亂期間,黑暴違法之舉不絕,倘輕判放生,豈能收阻嚇之效?應懲則懲,相信是不少市民的心聲!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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