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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實驗室男助理藏雷射筆脫罪
律政司上訴

2021.01.08 12:20 焦點

《禁蒙面法》前年10月生效後,有示威者上街抗議,27歲實驗室男助理陳樂文被警方截查時被搜出雷射筆,法庭審訊後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日前決定上訴。

裁判官李志豪在裁決時表示,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是否成立須視乎被告有否傷人意圖。李官指出,案發當晚有人堵路,被告身上亦有示威物品,可以想像他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但單憑裝束及現場環境推斷被告必然用雷射筆傷人,並不恰當及穩妥,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表示,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原圖:律政司資料圖片

https://www.doj.gov.hk/tc/hom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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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Li
這個發觀真係荒謬。據我記憶所及,以往很多個案發觀都是依賴合理環境證供去推斷案情而作出最後判決。
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