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前年10月生效後,有示威者上街抗議,27歲實驗室男助理陳樂文被警方截查時被搜出雷射筆,法庭審訊後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日前決定上訴。
裁判官李志豪在裁決時表示,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可用作傷害他人身體,罪名是否成立須視乎被告有否傷人意圖。李官指出,案發當晚有人堵路,被告身上亦有示威物品,可以想像他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察,但單憑裝束及現場環境推斷被告必然用雷射筆傷人,並不恰當及穩妥,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表示,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05 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
原圖:律政司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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