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第19項列明:「《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是該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日(26日)就該條文表示,經諮詢後,決定現職全體公務員,將一次過進行宣誓或簽署聲明,內容有關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如有人拒絶簽署,屬「較嚴重事情」,會影響升遷;如簽署聲明後違反誓言,或會被終止職務。
何君堯就此決定,在Facebook發文指:「這是作為公務人員最基本的要求!」
大家又同意嗎?
原圖:何君堯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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