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5日港島遊行,一名背紅色背囊、手持噴漆和生理鹽水的23歲學生陳曉松被警方截查,在其背囊中搜出一把信用卡形的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一盒火柴、一部無牌管有的無線電收發器,因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但是,案件昨天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當日現場或有不只一人背紅色背囊,警員辨識成疑,加上被告兼職時會用摺刀和萬用刀割開包裝同裝置硬碟,那兩把刀也適合作工作用途,故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
至於另外一項控罪,則因控方未能證明無線電證物鏈的準確性,也不成立。
對此,不知大家又點睇?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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