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王百羽及九龍城區議員李軒朗早前參選立法會功能組別時,申報選舉開支高達489萬港元,日前(22日)因涉嫌串謀詐騙被捕,警方其後更在其中一人寓所搜獲大量仿製槍械。
警方執法天經地義,但民主黨林卓廷竟有所質疑,指案件性質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範圍,應由廉政公署負責,質疑警方「踩過界」,或有意取代ICAC調查選舉舞弊之職能云云。
林卓廷更故作憂慮,指先例一開,警方日後可以用「串謀訛騙」、「洗黑錢」、「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對其他案件作出檢控,取代ICAC,甚至成為「超級執法部門」。
有人涉嫌犯法,警方介入調查,合情合理合法,大家又會支持邊一面?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香港警察Faceboo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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