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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五條寫明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沒有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出任特首選委資格,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似乎迫不及待對號入座,在接受黃色港台訪問時質疑有關禁選規定「未有列明期限」。但細想,沒有列明期限是否即是沒有期限?大家是否贊成違反國安法者應被終身DQ參選資格?贊成請Like and Share!
原圖:港台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