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成為「已完」嘅梁頌恆,早前被裁定4年前未經准許下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囚4周。事後梁頌恆不服定罪上訴,法官陳嘉信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代表梁頌恆嘅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時表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包括該行為有「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但話條例冇清晰指明任何人害怕嘅係合法定係非法地「破壞社會安寧」。又指梁喺案發時仲係立法會議員,指其當時一心只想參與會議,但卻被保安人員阻撓,代表律師更認為保安當時嘅行為屬犯法,所以梁先會使用最低武力,認為原審法官喺分析證據時出錯云云。
法官則指「破壞社會安寧」根本就係非法,冇合法同非法之分,又指控方只需證明梁係有意圖去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有意圖令他人害怕就可,而事實上社會安寧有冇被破壞,以及任何人有冇害怕並唔重要。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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