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1日,大批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有部分人大肆破壞警總設施。涉案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與周庭及林朗彥,於去年8月被捕,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三罪,黃之鋒獲准保釋,惟條件包括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其後,黃之鋒多次聲稱需要到歐洲演說為由,向法庭申請保釋,但均被拒,今日法庭再頒佈判詞澄清原因,認為黃之鋒沒有外遊的必要。另外,法官指黃之鋒早在8月30日已遭起訴,在明知有保釋擔保覆核未必獲批的情況下,於10月23日仍與英國出版社簽訂合約,故此未能如期赴英的違約風險,是他自討苦吃。
對於法官說黃之鋒是自討苦吃,大家又有何睇法?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