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係好細嘅罪名?21歲跟車工上月在集會期間踐踏國旗、丟國旗入垃圾手推車、甚至掟入城門河,徹徹底底侮辱國旗一番。然而,這名跟車工獲法官大人重輕發落,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前特首梁振英在Facebook撰文指出:「一名狂徒上月在沙田涉嫌踐踏國旗並棄於城門河,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既然裁判官表示沒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須上訴。早前有人塗污美國總領事館外牆,被判刑四個星期。」
說起來,感化報告建議判160小時社服令,惟裁判官認為太輕,所以判夠200小時,「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云云。你認為僅僅200小時社服令,是否足以反映案中被告侮辱國旗的嚴重性呢?有網民慨嘆,「判得咁輕,唔怪得咁多人犯法啦!」你又認唔認同?
原圖:星島日報、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6-07/3342041.html?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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